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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失火”毁林难逃“刑民”双责
作者:曾方  发布时间:2023-05-22 08:31: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对过火林进行更新补种,履行生态补植复绿义务。被告人王某某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

2022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到古丈县岩头寨镇火麻村银坪组“洞口上”的田里清理种植作物杂草。14时许,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堆积焚烧,不慎引燃山上灌木,火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王某某夫妇虽及时扑救,但火势太大,无法扑灭,王某某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该村村民及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火灾现场救火。同时,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岩头寨派出所接受调查。此次火灾导致古丈县飞翔农牧专业合作社栽种的部分油茶被烧毁。经古丈县林业局林业调查队鉴定,火灾总过火面积9.000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7.8919公顷,均为特规灌木林,林地保护等级III、IV级。

被告人王某某因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8919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与古丈县飞翔农牧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积极主动赔偿其3万元的经济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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