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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费尽心思“赚差价” 贪图贩毒入监囚
作者:蒋家丽 李善超  发布时间:2023-06-30 09:27:48 打印 字号: | |

宣判现场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花垣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晚,田某先后向符某、张某某购买冰毒,随后转卖给吸毒人员冯某,田某从中非法获得人民币470元,张某某非法获得人民币405元,符某非法获得人民币250元。10月10日下午,杨某收到吸毒人员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600元,将其中的400元转给符某购买冰毒,后与唐某等人共同吸食,从中获利200 元。被告人符某、田某、张某某、杨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张某某、符某、杨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学名冰毒)4次、4次、2次和1次,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毒品具有较强的致瘾性,吸食毒品不仅会损害自身身体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活动。在自身抵制毒品的同时,也不能参与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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