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刚出生40天,母亲离家出走?
丈夫起诉要求妻子支付抚养费,妻子却起诉要求离婚?
6月29日,龙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县矛盾调解中心、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成功调解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两起案件,通过发布“家庭教育令”,有力促进家庭和谐。
调解现场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闪婚,不久便生育婚生子刘小某。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在李某坐月子期间,双方多次产生矛盾,甚至波及双方家长,李某一气之下便回到娘家与刘某一直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刘某外出务工,刘小某一直随其奶奶共同生活,李某未抚养刘小某也未支付抚养费。刘某作为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因本案涉及刚满两岁的幼儿,本着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承办法官耐心询问,了解到刘某的真实意图是希望与李某重归旧好,但李某因受了委屈,坚决要与刘某离婚。为维护家庭和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户籍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临时调解班子,将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家长请到了村委会会议室组织调解。
法院干警现场调解矛盾纠纷
通过多方联动,在情与法的阐释下,最终刘某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丈夫的不足之处,当场向李某道歉,并承诺以后定当倍加珍惜爱护李某,同时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李某也表示愿意再给刘某一次机会,一并撤销离婚起诉。
承办法官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的教育作用,刘小某是一名刚满两岁的幼儿,李某作为母亲,在出月子后离开了刘小某,让其从小缺失了来自母亲的关心和照顾,不利于其生理和心理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李某也表示自己不应该因家庭矛盾而不管刘小某,并愿意回家亲自抚养刘小某。
法官提醒: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意气”破坏了美满的家庭,也耽误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通过发布“家庭教育令”的形式,纠正家长的不称职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