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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身边案例“活教材” 敲响非法集资“警示钟”

——吉首法院发布三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王跃  发布时间:2023-07-13 17:15:02 打印 字号: | |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把握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以更好地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01田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付高额利息,以电话、短信、面谈、委托亲友帮助口口相传等途径,并通过将其名下及其妻子名下的汽车多次重复抵押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截至2016年9月,田某某共向46人集资3912.0899万元。共计集资诈骗36人,集资诈骗金额1651.4799万元。其中约360万元资金用于工程投资,剩余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小部分用于自己高额消费。因多名借款人陆续要求田某某还本付息,导致田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2016年9月,田某某带其妻子、父母跑至外地逃避债务。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收到被告人田某某相关线索,将被告人田某某传唤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还各被害人的剩余本金。

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日,侯某在湘西州设立公司,通过派发传单以及报纸宣传、视频媒体宣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公司安排的地点听课,以及采取电话邀请老年人参加活动、一对一介绍公司业务、带投资的老年人去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公司业务和实力,并向老年人承诺,老年人在交纳一定款项成为长沙顺祥养老公司会员后,即可按投资金额享受年利率7%至12%的投资回报和养老服务,要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投资预定床位,交纳养老预定金。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在该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总监,2019年7月左右离职,工作期间在公司共领取报酬约5万元。

经鉴定,该公司共非法吸收526人投资34698657元,向集资参与人支出现金折扣83270元、利息2590452.38元、消费金额602938.4元、退还金额5697174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25724822.22元,其中产生盈利的62人,盈利金额280882.5元;产生亏损的449人,亏损金额为26005704.72元;收支平衡人数15人。其中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经办吸收82人次(其中10人多次投资,实际集资参与人为72人),其经手吸收的投资款总计4904500元。该公司向该72名实际集资参与人共计支付了利息566657元、现金折扣13700元、刷卡消费96959元以及退还本金1103174元,72人中尚有65人受到损失,损失4722815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吉首市公安局已扣押),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其他违法所得资金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向某在吉首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200万,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及投资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农副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审批许可方可经营)。2014年6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给该公司颁发私募基金牌照,2016年1月25日该公司更名并变更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2017年3月14日该公司被注销。

2011年至2016年,该公司未经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由该公司给集资户出具委托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人员向某某开收据(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约定无风险投资,所吸收资金由该公司投资电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玛汝网以及付利息。截止2016年底,该公司以月息1.5%-2.5%共向社会公众290人非法吸收存款36189527.5元,其中集资户确认6357373.23元不能归还。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向某到吉首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2月13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遂判决:被告人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向某退赔集资户不能归还的存款。

被告人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如遇以下情形向您集资,请务必提高警惕

①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②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③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④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⑤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⑥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⑦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⑧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⑨“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⑩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来源:吉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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