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对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75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156680.27元,本案产生的民事纠纷也一并得到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 年10 月,其与保靖县某合作社达成合作意愿,由宋某某提供并安装游乐设备,后双方因项目工程扫尾及项目尾款发生争议,均再未履行合同。2021年2月15日经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巡检,发现已安装完成的丛林轨道滑车属于无证制造、无证安装的大型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套设备进行的现场检验,该套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其制造和安装质量不符合《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检察规程(试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GB8408-201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的多项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宋某某的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属于特种设备的大型游乐设施丛林轨道滑车的制造、安装、销售,销售金额达315000元,且经检验检测,涉案丛林轨道滑车的制造和安装质量不符合相关监察、监督检验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多项要求,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既对犯罪施以处罚又让矛盾得到化解,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