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靖县人民法院向两位当事人发出该院的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据悉,该案原告张某某于近期来到保靖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称被告彭某某(系张某某丈夫)怠于履行家庭责任,且双方性格差异大,现已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了解清楚案情后,分别与两位当事人进行沟通,得知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问题,也没有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
承办法官认为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既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有序发展,也有利于家庭成员的长期良好发展;且该案双方育有两子,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将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承办法官决定向双方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这段婚姻是否已经无法挽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明确冷静期限,若双方已和好,即可到法院签署和好协议或者申请撤回起诉;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仍然坚持离婚的,则继续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