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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兼顾 吉首法院温情执结赡养纠纷
作者:彭嫚莉  发布时间:2023-08-01 10:23:21 打印 字号: | |

执行法官在社区开展调解工作


7月19日,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申请执行赡养纠纷案件,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八旬老人谢某育有两儿一女,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长子周某顺、长女周某艳依旧不愿向老人支付赡养费,老人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百善孝为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认真研判执行方式。考虑到赡养纠纷执行案件具有法律与道德并存的特殊性,如果简单地强制执行,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让老人安享晚年。经过走访调研,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先调解再执行的方式帮助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月19日下午,执行法官曾光核率执行干警前往社区开展此起赡养纠纷案的调解工作,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与老人及其子女进行沟通,帮助他们化解心结。同时通过释法明理,告知子女不赡养父母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两小时的调解,老人与子女放下心中芥蒂,达成执行和解,案件至此圆满调解。吉首市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司法为民初心,不断优化执行措施,该案从立案执行到结案共历时14天,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既是每个老人安享晚年的心愿,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宗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谢某已年过八旬,身体欠佳,无生活来源,周某顺、周某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赡养义务,饮水思源,孝敬父母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职责与义务。

 
来源:吉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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