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体经济迎来新一轮“春天”,商铺租赁、退租等经济活动也变得频繁。生意人讲究“开门大吉”,但商铺还在装修中就被人砸了,不仅装修被毁还耽误做生意,这个损失怎么赔?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叶某承租了一商铺,正在装修中,前租户朱某和杨某找上门来,认为店里还有自己的剩余装修物没有搬走,邀约多人对店面内已装修的物品进行打砸。叶某报警后,朱某和杨某受到了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如何赔偿叶某的损失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叶某诉至法院。
前租户认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做出的价格认定进行赔偿;叶某则认为该价格太低,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按照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价格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为办理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未经过法庭举证、质证,且出于侦办刑事案件的考虑,其鉴定的目的、事项、范围以及方法通常与民事案件不全相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与民事案件鉴定意见存在偏差,同时报告中明确表明采用的成本法并注明了结论只用于公安办理案件,不用于民事赔偿,法院为了更公平地办理案件,在赔偿中采用市场价格进行认定,损失价款为31665.58元;前租户的毁坏行为必然造成叶某在合理的期限内店铺不能营业而遭受门面租金和物业费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叶某重新装修不能营业的期限为15天,损失价格为2143.4元,超过部分属于叶某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前租户的破坏行为造成叶某未能如期开业势必影响生意,但因叶某的经营范围系窗帘销售,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和前租户的质证意见,叶某在商铺未装修完成尚未正式营业的情况下亦可接受客户订单,并且叶某负有在毁损发生之后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酌情确认叶某的经营损失为1000元。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前租户需在本案中赔偿叶某的经济损失为34809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为了彻底化解矛盾,主审法官积极跟进该案件,协调双方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前租户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叶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