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鱼苗
9月10日,一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龙某某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在长潭岗水库放养了5000余元的鱼苗,用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完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处罚过程。
放养鱼苗现场
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于2023年4月20日被凤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送凤凰县森林公安局,由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15日上午,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千工坪镇胜花村开展巡回审理,基于被告人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达到警示效果,执法部门责成被告人龙某某购买5000元鱼苗履行增殖放流。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在长潭岗水库将购买鱼苗予以投放。该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举措,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具有重要价值,体现了刑事司法惩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修复和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