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州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湘西中院《关于做好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永顺县人民法院于9月25日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向某某贩卖毒品冰毒,每次贩卖冰毒1克,贩卖冰毒数量共计5克,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下一步,永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如既往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加大禁毒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自觉拒毒、防毒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永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