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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图小利罪上身 沦为“帮凶”终获刑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3-10-20 09:24: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先后在秀山县花灯广场和花垣县边城广场玩耍,偶遇陌生男子搭话,承诺给其好处费租借银行卡,罗某把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提供给陌生男子操作,前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281143元、115595元,罗某从中获利共3000元。6月2日,被告人罗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和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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