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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布】:刘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
作者:彭 友  发布时间:2023-10-31 16:34:17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将千张纸、枫香树果子、生精草、淫羊藿、牛雪莲等共14 种中草药磨成粉,并添加一种“无名粉末”,自制成胶囊药物,先后在永顺县城南门桥、青坪镇、永茂镇等地销售。

二、裁判结果

永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且生产的药品检出化学药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以案说法

药品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通过本案例,大家要知道,一是不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制售药品及其他食品,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他人负责,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借此案例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看病买药定要去正规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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