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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丨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
作者:杨向路  发布时间:2023-11-07 16:39:36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经营一家早餐店,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27日期间一直生产、销售添加“佳而美”牌复配甜味剂的馒头。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生产的馒头“糖精钠”含量为0.13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长期(不限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二、裁判结果

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以案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销售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在馒头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糖精钠等人工合成甜味剂。湘西法院将坚持对食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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