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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丨凤凰法院:微信购物引纠纷 隔空高效化纠纷

作者:欧晓英  发布时间:2023-11-23 16:09: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两起因微信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使被告当即履行退款义务,成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案件一

原告代某利系河南人,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龙某云购买景观石,并支付订金1400元。由于被告迟迟不发货也不退款,且电话不接,故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卷材料后,很快联系上被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遂决定组织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劝说被告,告知其不诚信行为将会带来的不利社会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下,被告立即向原告退回货款1400元。

至此,该案在诉前阶段圆满化解,当场兑现。 

 

案件二

原告丁某系黑龙江人,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余某某购买药品,并支付货款20,800元。因被告迟迟不发货,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陆陆续续退了原告部分货款,但未退清。在多次要求退款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剩余货款8,000元。

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诉前调解后,考虑到原告在广东省,便组织双方通过用手机就可以操作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来进行远程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案件“隔空”得到成功化解。

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纠纷已成为凤凰法院的工作常态,凤凰法院将继续发挥“枫桥经验”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在线司法服务的新需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贴心、更便捷、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购物方式走进了人们生活,微信朋友圈购物愈发常见。微信购物虽然给大家带来便利,但也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地”,消费者在交易之前一定要确认对方的身份以及相关商品情况,并尽量通过文字沟通,同时在付款前可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等。消费者如果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陷入维权艰难的境地。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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