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而恋爱中的人大多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消失,双方的金钱往来往往就会变成分手的遗祸,引发纠纷。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许某与彭某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许某共计向彭某转账3万余元,并为彭某购买的商品订单代付2千余元。2023年6月,两人签订分手协议,载明二人从此以后各不相欠。分手后,许某仅以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彭某以各种理由向其借的,要求彭某偿还,彭某则辩称上述款项系恋爱期间共同花费,是许某自愿赠与的,分手协议中也明确双方互不相欠。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转帐给彭某时双方处于特殊关系期间,许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只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在没有借据,对方又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根据现有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许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包括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需承担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所举证据要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只要使待证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但需当事人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清醒与理智,尽量保留真实可靠的证据,如借条、转账凭证、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聊天记录等,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