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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龙山实践】亲还在子不养?龙山法院倾情化解鲐背老人赡养纠纷

作者:田博、曹天宇  发布时间:2023-12-12 16:10:04 打印 字号: | |

鲐背之年,本该享受天伦之乐,但家住龙山县洛塔乡的90岁老人杨某却陷入赡养危机。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苗儿滩人民法庭积极践行“抓三级定三责”联动解纷法,联合当地司法所、村委会共同调解,成功化解该起赡养纠纷。

案件简介:

90岁老人杨某共有六个子女,其中三个子女过世后,尚有三子女田某云、田某清、田某香在世。2022年,三子女因赡养老人的问题发生纠纷,后长女田某云签订承诺书,承诺杨某赡养问题由其全权负责。该承诺书签订后,田某云照顾老人至今。现田某云因无力单独赡养,要求田某清、田某香共同赡养老人。田某清以田某云承诺自己赡养老人为由拒绝赡养。经当地司法所、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老人遂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

考虑到老人的生活起居存在困难,为最快时间化解纠纷、最大限度挽回骨肉亲情,承办法官立即前往洛塔乡,向当地司法所、村委会了解情况,并上门找到老人的三个子女,从法律、道德、亲情的角度进行调解,用唠家常的方式,把问题说开、将情理说透。为了让老人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承办法官还邀请当地司法所所长、村书记和当事人近亲属到场,共同参与调解、督促执行。最终,在多方联合调解下,三子女达成一致协议,由田某香负责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田某云、田某清每月各支付1000元费用用于老人开支,该起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田某云所写的承诺书虽承诺了由其赡养杨某,但现田某云无力独立抚养杨某,杨某有权要求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人的赡养问题备受关注。龙山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妥善化解赡养纠纷在内的各类涉“老”案件,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为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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