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60多岁了,这笔钱我要了几年一直要不到,通过法院终于帮我取回了这笔钱,我的老年生活有保障了。感谢法官们,这两面锦旗你们一定要收下!”12月11日,当事人梁某良将两面印有“青天有鉴、公正为民”字样的锦旗分别送到保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法官手上。
原告梁某良2021年7月6日借给被告赵某军50000元,后多次讨要,被告以该笔借款是替他人所借为由,拒不偿还该笔借款,并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经法官仔细翻阅、审查案件证据,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涉及案外人,遂驳回了被告的申请,被告对借款资金的自由分配不能改变其作为借款人的身份,故本案承办法官判决案涉借款50000元应当由被告偿还。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3年11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的高效执行,被告于2023年12月8日将全部欠款主动交到了原告手上。至此,该案得到快速、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