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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永顺县人民法院法院典型案例公布
作者:彭友  发布时间:2023-12-20 15:19:53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李某某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明知上线实施诈骗活动,仍帮助上线拨打诈骗电话,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8000元。其中,2023年3月4日,被害人程某因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诈骗人民币33300元。

裁判结果:永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荣胜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诈骗金额33300元,数额较大,违法所得6000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偿给被害人。

案例二: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2022 年11月18日、19日,被告人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使,操作银行卡用于接转违法犯罪资金,导致被诈骗人傅某的90000元、被诈骗人郭某某的40020元、被诈骗人刘某某的10000元,总计人民币140020元无法追回。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50元。

裁判结果:永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合同他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金额为14万余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某系从犯、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被告人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1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将其本人三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该三张银行卡共收款人民币 4 万余元,转出人民币 4万余元。赵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0.31万元,其中 0.14 万元转入彭某某农业银行卡后被转出。彭某某因此而非法获利人民币 4000 余元。为继续获利,2021年10月底至2021年12月初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要求其朋友们王某、鲁某某等人用他们的共计14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经核算,14张银行卡共收款人民币20余万元,转出人民币20 余万元。武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共计90余万元,其中0.97 万元被转入其中的上述十四张银行卡中的十二张内后被转走。被告人彭某某因此而非法获利 4000 余元。

裁判结果:永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租银行账户十余个,为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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