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曹某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10000元。
某公司与曹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决曹某新向某公司支付垫付款756462.25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新未履行判决内容。后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2022年、2023年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某新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保靖县人民法院管辖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曹某新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有大笔资金的收入,但收入之后马上对相关资金进行转移。曹某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曹某新于2023年12月19日主动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向某公司全额支付55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偿还金额为5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保靖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曹某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在综合考量曹某新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后,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故作出以上判决。曹某新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