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法院网湘西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法院动态

亮剑“拒执”!保靖县法院集中宣判3起拒执犯罪案件

作者:龙林平  发布时间:2023-12-26 15:09:32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湘执利剑2023”暨“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和湖南省法院“拒执犯罪集中宣判周”活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强化拒执罪威慑力,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12月18日-22日,保靖县法院集中宣判3起拒执犯罪案件,并根据案件情况实时邀请代表委员现场观摩。


被执行人李某庭审现场


逃避执行购置百万元房产

被执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申请执行人某机械融资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李某在住所地购买了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且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然其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某上述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保靖县法院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执行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在判决前已支付所欠租赁费90余万元。保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曹某新庭审现场


大额银行走账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悔罪认罪判决单处罚金

某公司与曹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经法院审理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曹某新向某公司支付垫付款756462.25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新未履行判决内容。后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曹某新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曹某新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有大笔资金的收入,但收入之后马上对相关资金进行转移。曹某新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涉嫌拒执犯罪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曹某新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向某公司一次性支付5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保靖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内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在综合考量曹某新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后,判决被告人曹某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10000元。曹某新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过。


被执行人邱某路庭审现场


私自转移房屋拆迁款和存在高消费

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得谅解判决单处罚金

2013年,被告人邱某路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被告人邱某路未按照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按时支付足额租金。2015年12月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邱某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三日内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1万余元及违约金。后因邱某路未履行判决,2023年7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保靖县法院执行立案后,向被告人邱某路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其未主动申报个人财产。该院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调查发现邱某路私自将国家补偿到位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转移至案外人且个人微信流水巨大,存在高消费记录。被告人邱某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保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路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积极和解履行全部执行款,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遂依法判处邱某路罚金10000元。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友情链接

辖区法院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我们

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人民南路110号 邮编:416000 信访接待电话:0743-8756654 法官违纪投诉中心:0743-8756608 值班电话:0743-8756600 传真:0743-87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