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凤凰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公布凤凰法院十起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提升司法参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成效。
案例一:原告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与被告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原告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分别系三个乡镇某村种植冬瓜的农户,被告祝某某系经营冬瓜的中间商,被告为了收购冬瓜,分别与三原告达成收购的口头协议,对单价、计量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协议达成后,被告分别从三原告处购得冬瓜共计225,270kg,应向三原告支付价款共计286,884元。被告在支付少量价款后,余款231,884元不予支付,原告为此还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后三原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按银行相关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凤凰县人民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经口头协议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货物(冬瓜)给被告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对应的价款。在诉讼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交付完毕冬瓜后,被告应当支付对价货款,被告未支付余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对原告履行支付剩余货物价款的责任以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对于赔偿损失而言,双方虽然未约定违约金和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主张违约金实质上是主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的损失,被告的逾期付款实质上是变相地占用了出卖人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三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分别判决被告祝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三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31,884元及违约损失共计6142.12元。
【典型意义】
农业发展是农民致富的希望,更承载着一个家庭的梦想,尤其是在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是发展是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促进产业发展是全面实现农民富裕富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产业振兴政策优惠举措下,农户在大力发展产业生产方面,普遍存在资本有限的情形,甚至一些农户通过贷款获得生产资本,因此农户最怕的就是经营中相对方的毁约,资金无法回笼直接导致产业的生命力走向终结,这种违约行为是对产业发展最严重的破坏,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振兴的前进步伐。因此,通过本案判决,运用司法手段让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不诚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引导诚信经营,体现人民法院护航农村产业生产,让其持续向好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为乡村振兴之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与田某某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与田某某双方于2020年9月9日签订了《生猪养殖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田某某承包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凤凰县阿拉营镇西牛村的生猪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及相关经营。合同签订后,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将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移交给田某某。田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支付10万元押金,于2020年11月11日支付承包金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6日支付承包金300,000元,承包金共计支付400,000元。自2021年9月开始的承包金,田某某未再向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26日,田某某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后向田某某发出一份解除协议,田某某对该份解除协议有异议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凤凰县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某因逾期未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达成,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应予支持。按合同约定田某某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凤凰某某牧业有限公司诉请田某某支付尚欠的承包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予以确认,因新冠疫情防控及非洲猪瘟的影响,租金期限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适当予以调整。合同解除后,田某某应当将原接受的移交资产予以返还,结清水电费用并腾退场地。遂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田某某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共计527,126元并支付场地占用损失,并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交接的资产,腾退场地。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湖南省生猪产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再加上在乡村振兴、产业先行的政策号召下,公司落户乡村进行生猪养殖并蓬勃发展,对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养殖周期较长、市场价格波动大,再加上养殖业本身的疫病等风险,导致该类因违约而产生的纠纷持续增长。本案中,法院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在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以公平原则破解合同僵局,摆脱合同“枷锁”,最大程度降低各类损失,有效处理纠纷。充分体现了法院积极相应“空间再造”决策部署,主动担当作为,促进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和再利用,助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降低养殖风险,对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三:吴某某诉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是湖南省凤凰县禾库镇夯来村村民,合乡并镇前为米良乡夯来村村民。上世纪80年代左右,该地区架设电力设施并实现通电,所架电力设施中10KV禾柳线叭仁支线经过原告的承包地。2010年期间,原告在其承包地上种植黄柏树。2011年,凤凰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开展农村电网改造。2011年7月5日,米良乡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米良乡6个村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的申请》(湘政办发[2011]33号)文件,自愿将该乡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湖南省电力公司管理,并承诺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农网改造施工,组织好劳动力进行抬杆、挖洞等辅助性工作,并负责处理好青苗赔偿、砍青扫障、杆洞占地、线路通道等事宜,保证不发生阻工现象,确保农网改造顺利进行。2011年12月2日,凤凰县人民政府向湖南省电力公司出具《关于将凤凰县腊尔山地区等65个村(包含夯来村)电力资产移交及列入农网改造项目的函》,恳请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准上述65个村电力资产移交给电力部门,完成用电体制改革工作,同时列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2012年5月28日,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向湖南省电力公司作《关于接管凤凰县腊尔山供电区的请示》。之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对夯来村10KV禾柳线叭仁支线进行农网改造,仍用原有的路线。为消除电力设施引发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湘西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湘西自治州林业局、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输配电线路砍青扫障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专项治理的通告》,通告内容为:一、清障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与地面垂直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导线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为5米;二、凡电力线路保护区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其产权或者管理人联系电力管理部门进行无偿清除(产权管理人自行砍伐引发人身安全及电力损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本通告发布五日内,未联系电力部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无偿砍伐。各相关单位、人员不得阻挠;属地乡镇强化协调力度,有关工作纳入森林防火责任考核体系。被告在接到前述通告后,在禾库镇夯来村进行张贴宣传,并于2022年4月26日依照前述通告对原告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黄柏树进行砍伐。
【裁判结果】
凤凰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湘西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湘西自治州林业局、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西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输配电线路砍青扫障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专项治理的通告》砍伐原告树木,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其次,原告在种植黄柏树前,其承包地已经架设电力设施,故其种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利于实现预防火灾及保护电力正常输送等社会公共利益,故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裁判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吴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行为性质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砍伐树木的行为性质。在本案中,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凰县供电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具体要求砍伐吴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系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并非违法行为,特别是在2022年特殊干旱年的情况下,该砍伐行为更应予以维护,故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吴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系违法行为,不应得到保护。该案件的处理结合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及生态环境的目的予以全面考量,实现预防火灾及保护电力正常输送等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了农村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案例四:韩某某诉湖南省凤凰县竿子坪镇忙略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是凤凰县竿子坪镇忙略村村民,其父亲韩某贵在竿子坪镇忙略村承包庙湾2.6亩田,田的四至边界为:上宗起田,下路。2021年,凤凰县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申报,凤凰县竿子坪镇忙略村被纳入综合整治范围。2021年2月2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作为建设单位与湖南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凤凰县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凤凰县竿子坪镇忙略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发包给湖南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由被告湖南省凤凰县筸子坪镇忙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占地问题。按照施工方设计的施工路线,有一段排污管道需要经过原告管理、使用的庙湾田边。根据被告的协调,在田边偏坡倾斜度较小的地方,施工方选择在田边的偏坡上挖掘铺设排污管道的渠道;在田边偏坡倾斜度较大的地方,施工方选择靠田边山体挖掘铺设排污管道的渠道。
【裁判结果】
凤凰县人民法院认为,农村环境治理是村集体公益事业,村民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应关心、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应为公益事业必须利用其土地提供必要便利。就本案而言,从施工现场环境来看,被告协调施工方从田边斜坡上及紧靠田边山体挖掘铺设排污管道的渠道,已经在尽可能避免对原告管理、使用田造成的影响,而原告也应因公益事业的兴办给其个人造成的影响给予一定的包容;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角度来看,其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协调挖掘渠道”占用其管理、适用的田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及因此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村民委员会发挥职能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利用村民承包土地的问题,裁判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公益事业利用土地的合理范围和承包人容忍义务范围的界限。在本案中,湖南省凤凰县筸子坪镇忙略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排污系统的施工,符合“助力乡村建设行动,打造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的绿色发展理念,应予鼓励。该行为未超过兴办公益事业利用土地的合理范围,未对韩某某耕种土地造成明显影响,同时该排污设施的修建有益于改善乡村居住环境,有利于发展乡村旅游和村集体经济,韩某某作为同村村民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湖南省凤凰县筸子坪镇忙略村村民委员会推进排污系统建设的行为属于韩某某的容忍义务范围内,韩某某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配合湖南省凤凰县筸子坪镇忙略村村民委员会完成排污系统修建。该案件的处理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的目的予以全面考量,助力农村公益项目的推进,促进了乡风文明。
案例五:麻某妹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早上9点左右,被告人麻某妹携带一枚打火机来到凤凰县阿拉营镇宜都村“通岩坡”(小地名)半山腰处责任田准备焚烧苞谷秸秆,其从田坎里点火准备往外焚烧,但因当天天气晴朗且风大,火点燃后便立即烧到田坎边上。麻某妹见状马上用田边的树枝打火,期间又因吹风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至田边的杂草并窜至山林,从而引发山林火灾。发现火灾后,社区立即组织村民开展灭火行动。次日凌晨5时许,在当地村民、护林员、社区和政府干部的全力扑救下,山火才被扑灭。经凤凰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3.9亩,全部为林地,且系省级公益林地,林种为护路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实际烧毁马尾松70余株,蓄积约11立方米,经济损失约3500元。
【裁判结果】
凤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麻某妹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麻某妹按照凤凰县林业局提供的补植复绿标准,补种火灾损毁的树木共计6780株,并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气候调节、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更是“山水林田湖草”整个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本案系因焚烧秸秆引发山林火灾导致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3.9亩,实际烧毁马尾松70余株,蓄积约11立方米,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威胁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并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综合运用多种责任形式保护生态环境,不仅震慑了犯罪,也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六:省外投资者与两林乡村民合作经营纠纷(调解案件)
2023年11月16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山江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合力化解了一起涉省外投资者与辖区村民合作经营而引发的纠纷。
四川省从商者张某某与凤凰县两林乡个体工商户隆某某合作经营了一家位于两林乡境内的砂石厂,后因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双方进行结算并解除合作关系。结算完毕后,隆某某认为张某某隐瞒了实际供货量,导致自己应得收入未完全计算,且还存在600多万税款的承担等问题,遂将张某某自带的机械、设备进行扣留,为此引发纠纷。
山江法庭知悉后,立即赶赴两林乡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山江法庭了解到双方争议标的与扣留的设备价值相差较大,面对设备不断的耗损、贬值,张某某心急如焚,欲组织人员强行将设备拖离。考虑到张某某携资前来投资的不易,为避免双方发生冲突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山江法庭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决定以先返还设备为调解目标,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过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与疏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起长达三年的纠纷得到化解。
本案中,凤凰法院在辖区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坚持从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将“枫桥经验”运用到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为实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七:驻村工作队成功调解相邻纠纷(调解案件)
2023年11月22日,凤凰县人民法院派驻山江镇稼贤村驻村工作队与村支两委干部一起通过释法说理、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相邻纠纷,消除了矛盾隐患,有效维护了村民切身利益和乡村的和谐稳定。
22日上午10点,稼贤村龙某先来到村党群服务中心反映,其邻居龙某中占用双方共有的屋檐水沟(宽度5公分)。收到消息后,法院驻村工作队队员及村支两委干部,立即起身入户了解详情。
通过现场查看,驻村工作队了解到,龙某中临时搭建的柴棚用木板和木棍挨着了龙某先的墙体和水沟。考虑到双方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应将矛盾激化,驻村工作队员便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通过拉家常、谈感情、讲道理,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握手言和。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凤凰法院驻村工作队发挥自身司法优势,践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凤凰法院驻村工作队,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注入司法力量,不断强化诉源治理和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不断构建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新农村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案例八:会同辖区政府成功在诉前化解一起群体性矛盾纠纷(调解案件)
2023年1月28日,新年上班第一天,凤凰县人民法院山江法庭会同凤凰县山江镇人民政府、千工坪镇人民政府,成功在诉前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避免了因祖坟保护而可能导致的群体性恶性斗殴事件的发生,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据山江镇新光村村民回忆,在清朝至民国年间,新光村在与本村无交界的千工坪镇香炉山村买下了一块土地作为祖坟山。此后,两村村民都将此地作为安葬之地,修坟几十座。2023年农历新年前,香炉山村5组村民为发展种植产业,到该处开垦荒地,与在此地修坟添葬的香炉山村4组村民及新光村村民发生矛盾。新光村村民因担心祖坟遭到开垦破坏,遂用工具在地上挖出一条土沟,不准对方踏过界线。对这块山坡到底归属于何方,三方村民各执己见,争论不休。
面对三方村民,山江法庭法官首先向在场人员释法明理,表示山江镇新光村跨界划分祖坟山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入土为安是民族风俗,对已安葬的坟墓,应予以尊重和保护,不得恶意破坏。因三方均没有土地证,故该土地除坟墓范围之外的部分应属于千工坪镇香炉山村集体所有,但具体属于4组或是5组应由村支两委召开村民大会商讨决定。若一方有证据能证明权属,也可直接向千工坪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
明确基本原则后,山江法庭法官与两镇政府领导干部、派出所干警展开讨论,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后由政府领导干部用苗话向村民们作出了具体解释。经过耐心疏导,村民们选出了各村代表,共同前往千工坪镇政府完成最后的调解收尾工作,聚集的人群也逐渐散去。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该案中,凤凰法院山江法庭本着“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新实践思想,充分发挥自身位于乡镇第一线的地理优势,与当地政府形成快速联动,在第一时间参与调解,避免矛盾扩大化,共同为山江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九:成功调解涉凤凰县乌巢河水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调解案件)
2023年4月13日凤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该案为一起涉凤凰县乌巢河水库建设工程的案件,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乌巢河水库建设工程是凤凰县重点工程,为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认真组织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在会上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并积极组织调解。
在第一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及时安排开庭,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在庭后再一次组织双方调解。2023年4月13日在第二次调解时,承办法官从上午9点一直调解到下午3点,中间没有午休,也没有进食。虽然疲惫,但在承办法耐心的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握手言和。
本次调解,既为双方当事人高效化解了纠纷,又为当事人继续合作创造了条件,切实发挥了司法保障经济发展作用,用实际行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十:田某甲诉田某乙相邻通行纠纷案(调解案件)
原告田某甲诉称,被告田某乙的田坎从集体未分到户的时候就已存在,分到户后,本组村民都是从该田坎路通过去垅上从事春耕生产。2021年被告在其田里栽种猕猴桃,将原告通行的春耕必经之路用铁丝拦断,造成原告无法通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道路的通行。被告田某乙口头辩称,原告还有其他道路可通行,且被告在扎铁丝网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在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后,考虑到双方是亲戚,直接判决会伤害双方感情,便与庭室其他工作人员多次下乡,以确保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实,找到调解的突破点。4月18日,城郊法庭在邀请了拉毫村综治专干与当事人一同到争议的土地上进行查看丈量,客观真实的记录了该争议土地的数据后,来到田乙家中开展上门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1、被告田某乙保证从其家大门经其坪坝至屋后的通道畅通,原告田某甲有权经此路线进入其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活动;2、原告田某甲自愿移除放至在被告田某乙大田内的界石,并将界石放至在原告田某甲三角田与被告大田之间的田坎上作为路面;3、原告田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凤凰法院在处理邻里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邻里关系无小事,遵循调解优先、团结互助的原则,深入现场实地勘验,及时调解化矛盾,妥善处理了邻里关系,促进了乡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