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在外务工的梁某某认识了“小东”,得知可以用自己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公司转账,每转1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可以获得300元好处费。梁某某明知是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违法资金,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小东”使用,并根据“小东”等人要求将自己银行卡接收的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经查,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共计732365.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转移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他人接收、转出犯罪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要充分认识利用“两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工具违法犯罪风险,自己的卡要自己保管,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行为,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