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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生育子女,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李真  发布时间:2024-04-07 10:08:47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领证结婚三年多,婚后未生育子女,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涉彩礼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彩礼7万元。

2020年4月,张某和曾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8月,张某给付曾某共计1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同年10月,二人领证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23年下半年,曾某搬离张某家中,返回娘家居住。在张某和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并未生育子女。2024年3月5日,曾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

张某辩称,当初为凑齐18万元彩礼钱,其父母举全家之力,东拼西凑,欠了不少外债,方才凑齐全部彩礼钱,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曾某坚持离婚的话,希望法院判决曾某返还部分彩礼。曾某则辩解道:“给我的彩礼那就是我的钱,我和他都登记结婚三年多了,凭什么要我退彩礼?”

看着当初相爱的两个人如今“对簿公堂”,为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案结事了人和,也为依法治理“高额彩礼现象”,承办法官决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出发,认真做好双方思想工作,消除双方对立情绪。

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和曾某,情理法结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详细向双方讲解民法典及最高院彩礼新规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截止至开庭前,曾某同意返还部分彩礼,但是对于数额有异议。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亲情、爱情、家庭到法律法规,耐心进行讲解,充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曾某和张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当庭向张某返还7万元彩礼款。至此,该起离婚涉彩礼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婚恋嫁娶的传统习俗,本质目的是男方用于表示结婚诚意的,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然而近年来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美好初衷,不仅使得婚姻变成了一场物质交易,也给男方家庭经济造成了困难,不利于婚姻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应自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摒弃婚姻陋习,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幸福美满的根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泸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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