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宠物狗主人双方表示服判,并当场履行。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双方表示服判,并当场履行。原告田某以其饲养的宠物狗博美犬受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狗贵宾犬惊吓死亡为由,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田某饲养宠物费用20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被告张某抗辩称其饲养的贵宾犬并未实施冲撞、攻击行为,原告田某的损失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事实:
2023年10月16日,原告田某带其饲养的宠物博美犬在人行道上散步,博美犬系有宠物牵引绳。案外人肖某带着被告张某饲养的宠物巨型贵宾犬亦在附近散步,巨型贵宾犬未系有牵引绳。巨型贵宾犬看到博美犬后,向其奔跑,原告田某担心博美犬受到伤害,试图用力拉扯牵引绳,博美犬挣扎过程中,牵引绳断裂,博美犬摔倒在地。整个过程中,巨型贵宾犬与博美犬并未发生实质接触。后经宠物诊所诊断,博美犬死亡。
法院认为:
被告张某的巨贵犬虽未对原告田某及其博美犬实施直接接触的冲撞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牵狗绳的犬只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原告田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巨贵犬突然奔跑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慌忙用力拉扯狗绳,欲抱起自己的博美犬。虽然巨贵犬与原告田某及其博美犬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巨贵犬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原告田某在抱起博美犬时因用力拉扯致狗绳断裂,并发现博美犬的舌头已经吐出来了,不排除有可能导致博美犬窒息猝死。因此,原告田某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同类宠物犬交易时的合理价格与喂养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被告张某应当赔偿原告田某损失400元。原告诉请的误工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普法:
本案系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致人损害,无需饲养人存在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便可认定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由此可知,如若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即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只能主张减轻责任不能主张免除责任。
温馨提示:
遛狗须牵牵引绳,文明遛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