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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贩毒1.1克,获利255元,判刑三年二个月!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4-05-07 10:16: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15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张某某得知覃某某有冰毒供应后,产生了贩卖毒品获利的念头。先后三次在吉首市某小区将冰毒贩卖给杨某某和樊某某,接收毒资1500元,非法获利255元。2022年7月,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毒,情节严重;曾因贩毒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沾染毒品,自毁一生。只要贩毒不管数量多少,哪怕没有获利、甚至亏本,就会受到刑事处罚。生活中容留、引诱他人吸毒,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有吸毒史,且曾因贩毒获刑,本应在出狱后戒断毒瘾,与毒品和涉毒人员一刀两断,开启新的生活,但其不知悔改,出狱后“重操旧业”,最终害人害己。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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