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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偷渡出境“淘金”不成反获刑
作者:曾方 程慧  发布时间:2024-05-20 10:41:18 打印 字号: | |

“出国工作,门槛低、工资高,从此走上人生巅峰……”这样的招聘信息令人心动,倘若信以为真,在不法分子的安排下偷渡“淘金”,得到的不是衣锦还乡而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跨境打工为目的的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三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以实际案例告诫广大群众: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被告人龙某在网络上看到国外高薪招聘广告,便与发布广告的人“眼镜”(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准备偷渡去缅甸工作。几天后,龙某得知被告人张某、向某各自找到了介绍人也准备偷渡去缅甸工作,遂商定几人一同出境“淘金”。龙某通过“眼镜”为自己和张某定购了长沙飞昆明的机票,向某自行定购了同一班次机票。2020年6月13日,三人由长沙黄花机场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市。6月14日,龙某、张某、向某分别由介绍人安排车辆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临沧县边境,然后龙某、张某跟随当地“蛇头”徒步山路偷渡至缅甸的果敢,向某则跟随当地另一“蛇头”徒步山路偷渡至缅甸的南坎。之后,龙某在缅甸一赌场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6月15日从边境口岸回国。张某在缅甸足浴店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11月19日从边境口岸回国。向某在缅甸从事种植水稻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7月从边境口岸回国。

法院判决: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张某、向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向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原以为去缅甸发家致富,没承想回来后锒铛入狱”,这可以说是偷渡前往缅甸“淘金者”的内心独白。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出入境并非难事,偷越国边境、高薪利诱的背后到底是“天堂”,还是“陷阱”,答案显而易见。在此提醒广大务工者和即将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轻信“高薪”诱惑,贪图小利,走上歧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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