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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不易,20名员工被拖欠工资,老板逃匿拒绝支付,法院这样判!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4-06-06 15:30:10 打印 字号: | |

拖欠20名员工工资,老板拒绝支付,逃到桂林,员工的工资怎么办?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4月份至202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花垣县某门面经营汗蒸会所,在此期间,李某某作为实际经营人招聘被害人王某某、石某等20名员工在其会所内工作。2022年10月份开始,李某某陆续拖欠20名员工的工资及提成,共计218822.7元。2023年1月份,李某某从花垣县逃匿至广西桂林。2月6日,王某某等18名员工长期讨薪未果,便至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责令李某某支付工资合计20.66万元。2月22日,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李某某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王某某等18名员工工资合计20.66万元。李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7月9日,李某某在桂林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18822.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20名被害人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218822.7元。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劳动者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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