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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程 慧  发布时间:2024-06-11 15:26:1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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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鲁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

2.被告人宋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3.被告人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案例一

被告人鲁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鲁某某在古丈县岩头寨镇岩咀村宋家组一处地名叫“康珠坪”的山林里发现了一棵直径约10厘米、高约6 米的楠木类树种,便产生了把该树挖走后回家移栽的想法。同年2月的一天上午,鲁某某持锄头来到地名叫“康珠坪”的山林将该树挖出并修剪,移栽在家中菜园地内。经鉴定,该树为樟科的闽南,系野生,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二级保护树种。

【裁判结果】

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本案中,“康珠坪”为樟科的闽南,系野生,属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树种。本院依法对鲁某某定罪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理,有力惩戒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

 

案例二

被告人宋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从同村村民宋某金、宋某洪和宋某茂处购买位于该村“偏山”“桃树坨”“杨家湾”的树木。2022年11月至12月,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陆续雇请人员到古丈县高峰镇高望界村焦坪组“偏山”“桃树坨”砍伐了宋某金家的马尾松和杉树25株,砍伐了宋某洪家的杉树12株,到“杨家湾”砍伐了宋某茂家的马尾松8株。经古丈县高望界国有林场林调队鉴定,宋某某在古丈县高峰镇高望界村焦坪组共采伐林木45株,立木蓄积为19.5427立方米。

【裁判结果】

本案刑事部分,古丈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9.54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民事部分,古丈县人民法院认为,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某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古丈县高峰镇焦坪村(宋某某)滥伐林地复绿实施方案》,对滥伐林地进行更新补种,如未进行更新补种,则承担补种树木所需费用4803元。

【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地球之肺,不仅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也是许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地处湘西州中部偏东的古丈县,享有“省重点林业县”“中国天然氧吧”“中国生态魅力县”之称,森林覆盖率达80.1%。广袤的林海滋养着这片绿色天空,成为绿色古丈最亮的名片。然而,辖区内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滥伐林木,其行为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但惩罚犯罪并非司法审判的终点,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才是最终追求。本院始终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追究破坏自然资源者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并通过一系列以恢复性司法举措助力辖区天更蓝、水更绿、土更净、生物更多样,实现环境资源保护从单纯的刑事处罚到民事保护的“华丽转身”。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李某为了给其子捕鱼吃,便携带一匹长约30米、高约2米的三层刺网来到古丈县古阳镇黑潭村枞树坪组公路桥下禁渔区水域,然后沿河边将三层刺网放置水面下。放好渔网后,李某回家等待时机收网。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来到现场收取渔网时被古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共缴获翘嘴鲌等渔获74尾1.3公斤。经认定,李某非法捕捞的时间段属于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禁渔区,所使用三层刺网属于禁用工具。

【裁判结果】

古丈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翘嘴鲌等水产品共计74尾1.3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我国明确规定不能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然而,有不少人为了尝鲜,“知其不可而为之”,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吃”、谋取私利,非法进行捕捞

 
来源:古丈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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