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同时发出《家庭教育令》,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依法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共同抚养教育好子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美好的成长氛围。
【案情简介】
石女士与彭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离婚。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彭先生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长期在外地,夫妻感情未得到修复,经常发生争吵。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个子女均向承办法官陈述父母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且父亲长期在外对其关心不够。考虑两个子女处于青春期,父母不和谐的氛围及彭先生的部分行为极有可能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不良影响,易导致其感到恐惧和缺失安全感,亦可能影响其心态和性格的塑造,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承办法官认为彭先生的部分行为应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此种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故此,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父母监护意识,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的同时,亦向义务履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按时给付抚养费,及时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情况,与其进行有效沟通,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行使探望权,通过微信、电话、实地探望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孩子的关心陪伴,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言行举止,思想健康的养成都受到父母的熏陶和感染,其影响不可替代,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所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父母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既是法律规定,更是道德要求。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依靠,也是温暖孩子心灵的港湾。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父母应当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情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