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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黄树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一庭  发布时间:2024-07-01 16:58:47 打印 字号: | |

 罪犯黄树河(男,1976年8月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0310,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明珠帝苑),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2023)湘3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树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黄树河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4月23日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黄树河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于2024年5月8日征求被告人黄树河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的意见,该局同意对黄树河进行社区矫正。我院拟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将上述事项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示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地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电话:0743-8756636。


  2024年6月28日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刘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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