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树河(男,1976年8月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0310,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明珠帝苑),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2023)湘3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树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黄树河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4年4月23日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对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黄树河的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于2024年5月8日征求被告人黄树河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的意见,该局同意对黄树河进行社区矫正。我院拟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将上述事项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示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地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电话:0743-8756636。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