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法院网湘西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中心 > 法院动态
三次容留朋友家中吸毒,法院判了!
作者:蒋家丽  发布时间:2024-07-03 09:47:49 打印 字号: | |


朋友在我家里吸毒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当然,谁容留,谁犯罪。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至2月期间,肖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龙某在家吸毒。经花垣县公安局检测,肖某某、唐某某和龙某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均为阳性。3月27日,肖某某主动到花垣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情谊,而是助纣为虐,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打破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共同维护好和谐社会生活环境。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友情链接

辖区法院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我们

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人民南路110号 邮编:416000 信访接待电话:0743-8756654 法官违纪投诉中心:0743-8756608 值班电话:0743-8756600 传真:0743-875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