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暑假在学校的安排下,笔者有幸到凤凰县人民法院实习,并全程见证参加了一场集情理和法理为一体的诉前调解,切实感受到了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的智慧和价值。
【基本案情】今年3月,隆某停放在吴某房屋窗户下的摩托车自燃造成火灾,烧毁吴某房屋。经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摩托车线路故障。火灾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凤凰法院。
【办案过程与思考】
作为调解的亲历者,笔者看到了法院调解的温情和技巧。
提前消除双方隔阂。调解开始前,承办法官向隆某讲述了火灾过后吴某无家可归只能租房居住的状况,向吴某讲述了隆某为赔偿四处借钱的情况。通过引导原、被告之间的共情,承办法官巧妙地消除了双方的隔阂,为之后的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准确把握调解核心。承办法官明确该案调解核心是财产损失价值的确认,重点倾听吴某对日常生活用品价值和贵重物品价值的意见,引导其划定贵重物品的界限,最大化地尊重了吴某作为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
多次用心用情调解。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告知双方,如进入诉讼程序,可能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双方耗时费力,将进一步加重双方财产损失。基于这一现实考量,承办法官联合人民调解员,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虽然因吴某与隆某对部分财产的使用状态仍存在争议,导致第一次调解失败,但承办法官感受到了隆某和吴某对法院的信任。不久,承办法官联合人民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隆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吴某90000元,且在两天内支付完毕。
巧用机制为当事人减负。调解成功后,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这种“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既确认了协议效力,又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为此次纠纷的解决画上圆满的句号。
【笔者感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坚持司法为民,核心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该案件中,如果承办法官不进行诉前调解,而走诉讼程序,那么自然会增加诉讼费、鉴定费以及火灾发生后到装修结束前吴某在外租房所产生的房租费,损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愈加复杂,也就无法实现“法治为民、法治护民”的法治价值。
诚然,利用诉讼程序解决社会纠纷是司法工作者的本职工作,但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不可产生僵化的司法思维。若一味地使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知民心顾民意,只会与人民愈行愈远。司法工作者要心系人民,办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养好心中这股浩然正气,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的情况,综合地提出最优的解决方式,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这才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者的期望,是司法为民见真章的关键。
笔者作为法学专业实习生,学习的重点是诉讼知识,但要办好案件,做到为人民服务,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
需坚定司法为民理念。当事人信服调解结果、满意调解结果,离不开承办法官时时刻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的司法理念。如何在司法中最大程度保障人民利益是司法工作者的“心头紧”,只有做到司法为民,才能在以后工作道路上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需不断积累司法经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肯说真话,诚心调解、诚信调解,离不开承办法官对调解核心内容的把控和精妙的语言艺术。这正是笔者在课本上难以学到的知识,也是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础。
清风微扶,蝉鸣渐歇。听着吴某向承办法官表达感激的言语,看着隆某如释重负的神情和承办法官微微上扬的嘴角,调解的成功让这燥热无比的夏天吹起了阵阵清风,阵阵浩然正气吹散了当事人、承办法官和笔者心中的闷与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