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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建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4-09-13 17:00:0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周建超,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藕塘坡南区81栋101室。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2023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的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悔罪。2024年1月3日、2024年6月12日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犯罪行为危害性和错误性,所犯罪行对社会、对他人的伤害,对遵规守纪、接受教育、参加劳动有正确态度和认识(见本卷减刑材料第52-53页)。

(二)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2023年3月15日起2024年5月28日止,该犯在分监区提请前1年2个月内,在监管改造方面,受到如下加分:互监组、监舍所有成员没有违规而受到奖专项分20次,共奖149分。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账证明,该犯在分监区提请前1年2个月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 没有扣分记录, 月考核均是满分。

(四) 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4年3月31日, 该犯劳动受到奖励加分1次, 共奖8分。

(五) 考核情况 经业务部门核实, 截止2024年3月31日,获表扬2次,并余161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刑事判决书、 罪犯悔罪书、年度计分考核罪犯台账、罪犯考核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缴纳收据等。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2024年9月3日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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