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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兰草123株被判二缓三
  发布时间:2024-12-04 08:29:46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

被告人田某在吉首市峒河花岸经营“老田花卉”店。2023年12月初,龙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马鞍村山上采挖野生兰草,并以280元价格将其中123株出售给田某。田某随后将其中46株兰草分给“贸鑫花卉”的老板陈某、34株兰草分给“绿景花卉”的老板向某,并各自收取100元。2023年12月8日,民警在“老田花卉”、“贸鑫花卉”、“绿景花卉”三处店铺将涉案野生兰草扣押。经湘西州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龙某卖给田某“老田花卉”的兰花种类和数量为春兰106株、蕙兰17株。以上兰花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等级均为Ⅱ级。

2024年3月5日,吉首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田某到案。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综合被告人田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判决田某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兰草123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官提醒

2021年9月7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告施行,兰属(所有种)已补列入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采集、运输、出售等一系列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行为,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为野生植物营造安全的生存环境。

同时,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随意采摘、购买野生植物不仅要负刑事法律责任,也威胁兰草种群的生存繁衍,影响到依赖其生存的其他生物以及整个生态链条。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切勿以身试法,高度重视野生植物的生态价值,积极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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