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家暴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撑起法律 “保护伞”。
基本案情
据悉,彭某与祁某于2002年7月在古丈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摩擦,彭某多次遭到祁某的殴打,祁某曾因用刀具伤害彭某,被吉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彭某于近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祁某对申请人彭某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骚扰、威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满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古丈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祁某对申请人彭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裁定书会同时送达至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采用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撑腰,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古丈县人民法院诚挚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营造相亲相爱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