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张某某、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花垣法院判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花垣法院依法向张某某、姚某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
花垣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张某某、姚某某的房产,在确定其产权范围过程中,张某某、姚某某明知花垣法院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裁定查封其房产的情况下,私自将花垣镇某房产出租。在判决生效后,二人用打工、开店、卖房等所得款项偿还非诉债务及消费,阻碍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局发现后,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