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
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就湖南凤凰棚户区老政府地块改造项目签订了《湖南凤凰南华里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投资公司湖南凤凰南华里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2020年4月30日,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12月3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2020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了《凤凰·南华里项目结算后期工程款支付协议》。因某投资公司逾期未支付完毕案涉工程所有工程价款,某建筑公司诉至凤凰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某投资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凤凰县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211万元;二、原告某建筑公司在工程价款5,211万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凤凰南华里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三、被告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某建筑公司保全保险费55,399.08元;四、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某投资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公司向凤凰法院申请执行。
【审理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经营开发的该项目地处旅游景区的黄金地段,虽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仍然具备发展潜力,贸然进行财产处置,将使企业彻底无法运转,更不利于当地后疫情时代旅游经济恢复发展大局。在保证被执行人财产不流失且不影响租户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院妥善适用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采取“活封”措施。一方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进行协商。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承租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终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作价51,844,23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抵偿工程款。本案余下未履行款项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应收租金的方式来履行。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凤凰法院没有简单机械地采取“一刀切”的查封、拍卖措施,而是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及其项目的潜在价值。通过深入调查,凤凰法院认识到被执行人项目位于旅游景区的黄金地段,具有发展前景,贸然处置将对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恢复。因此,凤凰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采取了“活封”措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后续未偿还完毕的债务则通过“蓄水养鱼”的方式帮助企业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偿还债务。这一举措不仅快速有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被执行人因资产被强制拍卖而可能面临的更大困境,实现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的平衡,也以温度执法促进了市场繁荣,实现多方共赢,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县域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