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永顺县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农机合作社欠付常德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农机款和违约金达100万余元,该涉诉涉执案件标的大于某农机合作社的资产总额。2021年9月2日,某农机合作社召开股东大会,认为合作社已资不抵债,且扭亏已无可能,大会决议申请某农机合作社破产清算。2023年6月30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3年7月7日,永顺县法院裁定受理某农机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仅常德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了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2023年9月12日,通过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会人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债权表》《财产分配方案》等破产文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和解、重整的可能性,承办人考虑到某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为一批废旧农机设备,其价值远低于债权金额。2023年9月28日,永顺县法院宣告某农机合作社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以物抵债工作顺利完成,更好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
【典型意义】
一、合理分析,充分利用合作社性质的特殊性。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企业主体相较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机服务为主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以山区为主的湘西的地区,随着性价比更高的农机设备出现,前期的农机设备遭到淘汰。大型的农机的设备,合作社自身既难以“消化”,又难以有效“处理”,农机设备的长期闲置亦会导致其价值不断降低。因此,对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永顺县法院根据其性质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做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抓手,充分保障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二、以物抵债,发挥剩余资产的最大价值。一方面,以物抵债降低破产资产处置的难度,化解破产财产“处置难”,加快破产案件的办理;另一方面,结合债权人为农业机械公司的特殊性,在破产企业无其他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进行以物抵债可以尽可能实现物尽其用,以最小代价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有效推进破产工作的进行。三、“一把手”承办,增强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通过院长主审破产案件,缩减破产案件审批环节、畅通破产案件决策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落实“府院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了院领导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本案中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债权人经过多年多方诉讼,双方积怨较深,结合本案中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性质和剩余资产的特殊性,以“一把手”主审牵头,合议庭齐动员,展开多方联动,充分化“积怨”为“互助”,最终实现了“以物抵债”,不仅双方结束了长达五年的诉讼纠纷,亦实现了破产企业主体的高效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