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湘西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湘西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6日,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注册资本755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椪柑种植、销售,曾是湖南省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因市场变化,疫情冲击,加之公司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某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23年7月,债务人向泸溪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3年8月4日,泸溪县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初步核查,债务人名下主要资产为:43.5公顷经济林及林地上果树、椪柑生产设备、经济林配套蓄水池、沟渠,以及2栋自建房(未有报批报建手续)。上述财产在处置上面临重重困难:一是43.5公顷经济林林地及其地上椪柑林资产产权归属确权难度大,林权难以流转变现;二是自建房没有报批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难以处置;三是椪柑生产设备折旧严重,附属设施多年未维护保养,部分已经破败,可变现价值较低。债权人的债权基本上无法得到清偿,债务人实质上已经处于无产可破的局面。面对如此困境,泸溪县法院立足案件实际情况,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到如能使企业续存、维持经营则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本案债权结构简单、债权人数较少,债务人自身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加之大片椪柑林仍有继续经营的可能,于是泸溪县法院指导管理人探索通过庭外和解的模式推进矛盾化解。管理人通过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多次协商,最终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泸溪县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裁定认可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并终结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庭外和解制度是民事和解制度在企业破产中程序的应用,是企业摆脱债务困境的法律途径之一。本案系泸溪县法院首例破产庭外和解案件,在债务人实际上处于无产可破的困境下,面对一般的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式根本无法落地的情况下,泸溪县法院积极指导管理人探索出通过“庭外和解”模式推进破产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庭外和解快速、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让因资金断裂、经营困难但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重获新生,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案的和解,实现了债务人主体保留,变实际上的“无产可破”为“脱困重生”,通过因企施策,有效发挥了破产制度挽救保护功能,实现债权清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有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泸溪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是泸溪县法院对庭外和解制度在企业破产中创新应用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