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廉某某(另案处理)系怀化市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化市某便利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便利店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至2018年,某商业公司从事泸溪县浦市片区中小学学生营养餐业务。2018年8月,廉某某在学生营养餐项目资金结算过程中结识了时任泸溪县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杨某某。廉某某为能够继续获得学校营养餐等项目的经营权,通过拜节等方式拉拢杨某某。2019年3月,泸溪县教体局开始筹备学校营养餐项目招标工作,具体工作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2019年6月的一天,廉某某在泸溪县教体局杨某某的办公室,请托杨某某在学校营养餐项目招投标方面提供帮助,杨某某答应后,向其透露该项目招标模式。2019年7月,泸溪县教体局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供应服务项目(一次)招标前,应廉某某请托,杨某某在招标评分细则中设置对某商业公司有利的配送运输能力等条款。后该项目因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2019年10月,泸溪县教体局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供应服务项目(二次)开标,由于此次所有招标文件资料是沿用一次招标内容,某商业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的品目一标段,中标金额为678.168万元。2020年6月,某商业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泸溪县财政局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其中标的泸溪县教体局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供应服务项目废标。
廉某某为了能够继续投标,在咨询了杨某某后,更换为其实际控制的某便利店公司继续进行投标。2020年6月,泸溪县中小学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廉某某以某便利店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期间,廉某某多次找到杨某某,请其在招标文件中为某便利店公司设置优势条件,并承诺中标后按项目结算资金的1.5%向杨某某支付好处费。杨某某表示同意,并按廉某某的要求将有利于某便利店公司的疫情防控能力条款纳入评审标准。2020年7月,某便利店公司顺利中标泸溪县中小学生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包一(农村学生营养餐和早、晚餐采购)标段,中标金额1500万元。
【审理情况】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溪检刑诉〔2024〕4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泸溪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于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2024年6月25日,泸溪县法院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三万,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泸溪县法院邀请全县教育系统主要负责人到庭参加庭审,实现了廉洁警示教育与普法教育的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泸溪县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泸溪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投标人廉某某的请托,将有利于某便利店公司的疫情防控能力条款纳入评审标准,最终使某便利店公司顺利中标泸溪县中小学生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包一。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涉及的农村营养餐建设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其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搞权钱交易弄虚作假,不仅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还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合法竞争企业的正当权益,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步伐,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本案串通投标罪的适用,对于整顿重点民生领域招投标乱象,维护招投标市场规范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运用刑罚手段打击招标投标领域等重点犯罪,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