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们对物业服务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物业公司服务未到位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未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能否停水停电?
请看今日说法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田某、周某、石某在某商业步行街租赁门面,并通过该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自愿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过程中,因物业公司存在“公共照明未完全开启孔灯,空调调控温度不足,电梯长时间维修”等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三人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共计30696.72元。物业公司多次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三人交纳物业费,并对三人承包门面采取断电等手段进行催交,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纠纷,形成恶性循环。在多次交谈无果后,物业公司将三人诉至龙山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与该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自愿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真实有效,三人作为该商业步行街业主,该合同对其亦具有约束效力,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被告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多项内容组成,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过程,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性和长期性的特征,不应根据某一段时期的服务情况或单个、局部问题来否认物业公司所有服务,应根据所有业主的整体服务情况、持续状态、全体业主的利益予以确认。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对三人经营造成不便;在催缴物业费的过程中,采取停电的方式催收物业费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物业费收取费用予以酌减30%,三人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法官说法: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的基础,业主及时交纳物业费是应尽义务,更是维护社区正常运作和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若其未履行职责,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投诉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但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后续采取断电催收的手段,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的“生活小事”,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大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全体业主应当及时履行交费义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的“生活管家”,应当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及有效修正与改进业主反映的问题,努力提升自身物业服务水平,避免“管家”变“冤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